外国人登记程序图
- 申请人
- 登记时间
- 入境之日起90天内
- 已被授予停留资格,或者已获得停留、资格变更许可的外国人在收到许可时
- 附加文件
- 外国人登记申请表
- 护照
- 2张彩色照片(3.5cmx4.5cm)
- 按照不同的停留资格而附加的文件
- 手续费
- 受理外国人登记申请
- 发放外国人登记证
“外国人登记”的对象
- 自入境大韩民国之日起、拟停留超过90天的外国人
- 丧失大韩民国国籍、已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在韩国出生的外国人等,在被赋予停留资格之日起、拟停留超过90天的外国人
- 无需“外国人登记”的人群——对于下列外国人免除“外国人登记”
- 外交、公务、协定执行者及其家属(A-1, A-2, A-3)
- 从事外交、产业、国防重要业务的外国人及其家属;其他由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额外免除“外国人登记”的外国人
- 拟停留不足6个月的加拿大国家公民中、拟开展下述相关停留资格活动的外国人→ 文化艺术(D-1)、宗教(D-6)、访问同居(F-1)、同行(F-3)、其他(G-1)
- 未满17岁的登记外国人(满17岁时,应在90天内进行“外国人登记”)
“外国人登记”的期限
- 拟在大韩民国停留超过90天的外国人
- 赋予停留资格或者取得变更许可的外国人
- 在获得许可时(即时)
例)持有B-2(旅游过境)的加拿大公民,在停留5个月后申请资格变更事宜时,应在申请停留资格变更许可时进行“外国人登记”